臭氧发生器气源装置的规定
6.1一般规定
6.1.1气源装置分为空气源装置、氧气源装置、富氧源装置,各类型气源装置的组成及要求参见附录C。
6.1.2各类型气源装置提供的气源质量应符合GB/T37894的规定。
6.1.3气源装置提供的气量应能满足臭氧发生器所需臭氧化气流量(即臭氧出气流量)要求,臭氧化气流量为臭氧发生器的臭氧产量与臭氧浓度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式(1):
式中:
D——臭氧产量,单位为克每小时(g/h);
C——臭氧浓度(质量浓度),单位为克每立方米(g/m2);
Q——臭氧化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2/h)。
或式中:
D——臭氧产量,单位为克每小时(kg/h);
C——臭氧浓度(质量分数),单位为百分比(%)(wt);
Q——臭氧化气流量,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
当臭氧浓度采用质量浓度时,精确计算气源装置提供的气量时还应通过臭氧出气流量(即臭氧化气体积流量)换算得出,计算公式为式(2):
Qin——气源装置提供的气体体积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2/h);
Qout:——臭氧化气体积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
C——臭氧浓度,单位为克每立方米(g/m3)。
6.1.5气源装置应能与臭氧系统实现联动控制工作。
6.1.6富氧源装置应符合JB/T6427的规定。
6.2装置应用
6.2.1气源装置的总体设计和选型应根据设备投资、运行费用、运输等综合成本及便利条件。有关设备配置、系统运行条件、运行成本对比等具体选型及计算可参见附录C。
6.2.2应按空气、氧气的不同处理要求分级配置过滤器。
6.2.3采用富氧源装置时,应结合富氧源装置的电耗与臭氧发生器的电耗综合确定节能运行方式。
6.2.4VPSA现场制氧按额定产氧量运行才能达到经济电耗指标。气源装置按“富氧装置额定运行液氧调峰”的运行方式,具有较低的运行费用。